[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 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2.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