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瓦斯過戶
本項服務相關單位網址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單位名稱 電話 網址
臺灣自來水公司 (04)2224-4191 http://www.water.gov.tw/
臺灣電力公司 (02)2365-1234 http://www.taipower.com.tw/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2)2768-4999 http://www.taipeigas.com.tw/
壹、用水過戶
一、申辦項目:過戶申請(名義變更)
二、應備證件:
1.前後用戶印章,共同申請之。
2.繳付前用戶用水期中應繳各項費用收據。
3.無法取得前用戶印章者得由後用戶單獨申請過戶,但應承擔前用戶之一切應 負義務,後用戶不願承擔時,得依新裝方式辦理;惟前用戶如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自來水公司得取消後用戶之過戶。
4.一般用戶應備「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備註:用戶如無欠費可利用網路線上申請。

貳、用電過戶
一、申辦項目:過戶申請(名義變更),已供電場所因用電人變更、用電權利轉讓,申請變更用電戶名。
二、申請手續及需辦事項說明:
1.用戶可自行辦理各項申請手續,需請攜帶下列印章、文件、資料;
*申請用電戶名印章。
*用電場所之電費通知單或電費收據(如未保留單據可由本公司受理櫃台代查)。
*法令規定須請檢附之證明文件。
2.申請登記單由電力公司免費提供,請申請人填妥並簽章(申請戶名為自然人者,得由本人簽名申請,其餘以法人、商社、行號及其他團體名義申請者,除須蓋用電戶名章戳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亦須簽名或蓋章)後,交由所在地臺灣電力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受理。
3. 申請過戶時,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與原用戶會同簽章申請,如申請人無法取得原用戶會同簽章,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過戶,過戶 後如原用戶於6個月內提出異議,臺灣電力公司得取消其單獨過戶申請。在原用戶保有6個月異議期間,申請單獨過戶者不得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
4.過戶前已發生尚未計收之電費,依下列說明辦理:
*申請人願承擔原用戶電費者,臺灣電力公司即予過戶。
*申請人不願承擔前用戶電費者,臺灣電力公司即予派員抄表,於原用戶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
5.申請人未取得原用戶簽章,單獨辦理過戶後,如用電人再有變更,實際用電之第三者仍得單獨申請過戶,但前後用戶各自於6個月內提出異議時,臺灣電力公司得取消第三者之過戶。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因未消滅前,臺灣電力公司暫不能受理過戶:
*依法令限制不得過戶者。
*尚有未解決違章用電案件者。
*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停止供電者。
*為臨時用電用戶之保證付費者。

參、瓦斯過戶
一、申辦項目:過戶申請(名義變更)
二、應備證件:
房屋所有權人名義變更:請備妥變更名義人身分資料(用戶【及代辦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電話)及瓦斯表累計度數,請撥用戶服務專線2769-1212辦理 (限無欠費之用戶):非房屋所有權人名義變更:請填具名義變更同意書傳真至 2768-5107,並洽用戶服務專線2769-1212確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