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過戶
本項服務相關單位網址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單位名稱 電話 網址 地址
臺北市區監理所 (02)2763-0155 http://tpcmv.thb.gov.tw/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要處理親人所留下的汽機車,必須要到監理機構辦理死亡繼承過戶。
一、應備文件 :
  1.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2. 繼承證明:以下擇一方式辦理
    a.法院認證書。
    b.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3.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4. 行車執照。
  5.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證。
  6. 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繼承 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二、規費 :
  1.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2. 機車行車執照屆(逾)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 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 如有違規、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 (如在最近1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 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 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 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 續,唯如同時遺失兩項者,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不能越區作業。
  5. 車主未滿18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6. 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1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
  7. 營業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客車,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營業車及自用大貨車需先繳回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