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不受被繼承人之遺囑或遺贈之侵害。也就是說,若一個人獲有繼承權時,任何人(包括留遺產者)都不能剝奪其法律給予之特留分。例如父親雖立有遺囑不留遺產給某一個兒子或女兒,但該兒子或女兒仍得繼承遺產的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第1223條)
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第12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