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8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4條)
1. 配偶的繼承權與應繼分
據此,我們可以清楚瞭解,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一。倘被繼承人(配偶)有子女,則與子女(無論是親生與否或是收養)均分遺產。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則與配偶之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餘遺產二分之一由配偶之父母繼承。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則與配偶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餘遺產二分之一由配偶之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或兄弟姊妹,則與配偶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所餘遺產三分之一由配偶之祖父母繼承。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則所餘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2. 子女之繼承權與應繼分
父或母死亡,所留遺產由子女和被繼承人之配偶平均繼承(即父親死亡,則子女與母親均分遺產;若母親死亡,則子女與父親均分遺產;若父母親都已死亡,則由子女們共同均分遺產)。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0條)亦即父母死亡,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若兄弟姊妹中有人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該兄弟姊妹之子女(即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之遺產。
3. 女兒的繼承權
依第1138條規定,女兒當然有繼承權。且若女兒死亡,其子女(即外孫子女)仍可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若女兒不想要繼承父母親的遺產,則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第1174條)
4. 胎兒的繼承權
依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又依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並非當然有繼承權,還必須視其將來自母體出生時,是否為非死產,始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第1166條)
所以,在遺產事務的處理,母親是胎兒的法定代理人。
5. 離婚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此,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已離婚的男女,在法律上已無婚姻關係,也就不再是配偶矣,故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
若已離婚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6. 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此,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但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也就不是法律所指之配偶關係,故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
若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7.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依此,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之遺產,自有繼承權。養子女之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
8. 私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此,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序之繼承權。被繼承人之私生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
9.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與繼父母間,並無血親關係,也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之一,故繼子女並無繼承繼父母遺產之權利。
但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若有法律之收養關係,「繼子女」之法律身分即同「養子女」之身分。養子女對養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被繼父母收養的繼子女當然有繼承繼父母遺產之權利。
相對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若有法律之收養關係,繼父母也是繼子女遺產之第二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