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志願役官士兵之眷屬。
1.除戶戶籍資料。
2.申請人印章。
官兵服務單位
1.自軍眷亡故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辦理。
2.軍眷以未任公職者為限,按申請人薪俸階級:
A.父母、配偶死亡:五個月本俸額。
B.子女死亡:三個月本俸額。
3.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職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現役期間亡故官士兵。
1.死亡證明、國防部死亡通報令。
2.亡故官兵眷屬身分證、私章。
3.除戶戶籍證明。
4.火化者須檢附火化證明文件。
官兵服務單位
1.由亡故官兵服務單位向財勤單位提出申辦。
2.按亡故官兵薪俸階級補助:
A.土葬:五個月。
B.火化:七個月。
現役期間死亡官兵
國軍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旅或同級以上單位)
1.傷亡(失蹤)報告函。
2.死亡證明書正本。
3.兵籍表影本。
另依下列情形再檢附相關資料:
1.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軍紀監察調查報告正本。
2.因車禍死亡者:憲警單位之車禍現場處理報告,如因公或休假往返途中另檢附路線圖
(縣市地圖影本標示出發地點、到達地點、車禍地點)。
3.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間死亡者:當事人公(休)假單影本。
4.意外致死亡者:檢附官兵團體意外保險申請書正本。
5.因病停役後同一病因死亡者:因病停役檢定證明書影本。